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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曝光10起典型案例这一些企业、药店、超市被查处!
时间:2024-07-13 05:46:01作者: 斯诺克第一直播网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查违法销售野生动物、严查违法销售伪劣防控用品、严查药械抬价、严控市场秩序稳价供应、推进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当前,仍处于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期,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黔西南州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对破坏疫情防控大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查快打重罚、坚决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一、普安县某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哄抬物价,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经营过期、标注虚假信息N95以实物进行虚假宣传的口罩案

  1月27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兴义市某公司做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当地劳保用品批发部购进3M等普通防颗粒物口罩(包装标注生产公司为3M中国有限公司),冒充医用口罩批发销售给部分药店、诊所及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之规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月11日,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丰分局接到举报称张某在微信上销售无相关手续的口罩,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丰分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实,张某经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1日对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人民币11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 6 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民电话举报对某公司使用的电子地上衡开展突击检查,该公司1号出猪台电子地上衡自安装投入使用以来,未申请过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电子地上衡进行计量检定,在用1号出猪台电子地上衡无有效检定合格印,该台电子地上衡用于作为出售生猪结算的依据,其行为已违反《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检定证的规定,构成使用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11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莲城镇南街某中西药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葫芦爸强力枇杷露(生产企业:广西维威制药有限公司)及蜀中藿香正气水(生产企业: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未标示价格标签或任何商品标价签,当事人对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药业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3日贞丰县开展疫情期间监督检查中,检查出该食品店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遂下达责令整改,限期于2月9日前完善经营条件并达到食品安全要求。2月10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食品店未落实整改,未完善经营条件并达到食品安全要求,三防设施仍然不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7日对该食品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2月12日开展疫情期间日常监督检查中,检查出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雀巢咖啡伴侣1瓶及帅氏乡巴佬蛋2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超市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12日、2月13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黔西南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安龙县某药店销售的口罩价格及质量投诉单两份。经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及投诉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该药店未能提供销售口罩的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并于2020年1月25日、2月9日、2月11日分别对销售的口罩进行提价,投诉人在其店内购买的口罩每个单价分别为2元、2.5元、3元。该药店哄抬价格、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口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4日对该药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377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兴仁市某食品便利店从事食品经营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 年 2 月 11 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某食品便利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老干妈风味腐乳”、“九味佳老陈醋”、“保宁香醋”以及“保宁黄豆酱油”等食品进行销售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 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食品便利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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