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门帮人修电子秤收260元修好对方不给钱反将其打了一顿
浙江,杭州。姜大哥帮一家水产店的龚先生修电子秤,双方说好修好的费用是260元,修好之后,龚先生认为电子秤没有换新主板,不愿支付维修费并打了姜先生,姜大哥报了警。而龚先生表示:他买的这台秤才100多元。
姜大哥是卖电子秤的,但是为了生计,他也会走街串巷,一边卖电子秤,一边修电子秤。当时他经过一家水产店,得知水产店的电子秤坏了,于是就问店主龚先生要不要修电子秤。龚先生觉得如果能把秤修好,也省了一笔买秤的钱,于是就问姜先生修秤多少钱。姜大哥看了之后,就跟龚先生说修好之后要两百多元,龚先生当时听到了之后,就同意了姜大哥修秤。龚先生跟姜大哥说,这把秤的主板可能烧掉了,姜大哥听了之后,就对电子秤检查了一番,发现果然是主板烧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换掉主板,但是由于主板和显示屏是连在一起的,如果单单只换主板这个电子秤是不防水的,为此他把显示屏和主板都一起换了。换好之后,电子秤便可以正常使用,姜大哥收拾好东西,准备收了钱离开。然而当他说出维修的价钱时,双方却因为维修的价钱争执起来。姜大哥告知龚先生维修费需要260元,当时龚先生一听也是愣住了,他没想到就一把电子秤,维修的价钱这么高。
于是当时就拒绝了姜大哥,而姜大哥则告诉他,要把电子秤已经换了新的主板和显示屏,所以他的这个收费一点都不高。但是龚先生告诉姜大哥,他的这把秤买才100多元,现在维修费要200多元,他们实在是没有办法接受。而姜大哥却不认可龚先生的说法,因为他就是卖电子秤的,100多元根本买不到这样的电子秤,这样的电子秤怎么也在500元左右。可不管姜大哥如何说,龚先生就是不愿意支付260元,当时姜大哥也是心急了,就和龚先生争执起来。龚先生还冤枉姜大哥没有换主板,可姜大哥坚决地告诉他自己已经换了主板,并且现在电子秤也能正常使用了。可是龚先生却越说越着急,不但不支付维修钱,甚至还打了姜大哥。姜大哥见状,就赶紧报了警,民警到来之后,他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经过他们调解,龚先生支付了100元给姜大哥。当时姜大哥依旧是觉得很委屈,毕竟100元,换做谁也不会给他修的,可是姜大哥觉得,这一次算自己吃亏好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姜大哥拿了100元之后就离开了水产店,然而姜大哥越走越觉得心里不舒服,于是找来调解员,决定去水产店给自己讨一个说法。龚先生面对调解员的到来,他始终表示,姜大哥并没有给他换新的主板,所以100元都给多了。而姜先生却表示,主板和显示屏都换了,成本都要150元,自己只拿到100元是真的太冤了。当时为了确认主板是否是新的,姜大哥也是直接拆开了电子秤,而主板看上去确实颜色有点旧,因此龚先生更加认定这一块主板是旧的。而姜大哥表示,主板就是新的,只是主板放在车上落了些灰,颜色有些旧,所以看起来像旧的一样而已。对此龚先生又表示,这把电子秤本来就是要扔掉的,是姜大哥非得要维修。所以才会造成现在的结果,因此他们依然觉得给100元已经给多了。但姜大哥的不依不饶,龚先生只好再给姜大哥50元,姜大哥拿到50元之后,也不想再理论下去,就离开了现场。
在本事件中姜大哥和龚先生已经说好了维修的价钱,如果龚先生始终不愿意支付,那么姜大哥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在维修之前,两人肯定是协商了价钱,所以将大哥才会去维修电子秤。那么在两人协商好价钱之后,两个人之间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姜大哥需要履行维修的义务,而龚先生则需要履行支付维修费的义务。可是,在维修好之后,龚先生却找理由不支付维修费,很显然这属于龚先生的违约行为。根据《民典法》第577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在协商维修价钱的过程中,他们是口头协议,但是也同样是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如果龚先生坚决不愿意支付维修费,姜先生依然能够最终靠法律途径要求龚先生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2. 龚先生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打了姜大哥,这一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龚先生打姜大哥的行为情节不是很严重,所以一般也就会被处五日拘留,并罚款200元。而这件事也提醒了大家,就算是口头约定,那么双方也应该遵守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大家认为260元的维修费是不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