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学校食堂食材霉变被罚款65000元
萍乡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着力解决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查处了一批有一定的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2024年5月,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院食堂经营霉变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霉变食品、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学生食堂后厨台柜下发现开封使用的400克草果、八角、桂皮、花椒香料混合物,其中草果和八角有明显白色菌丝霉变现象。经查,当事人使用霉变的草果、八角、桂皮,混合在一起用于后厨制作食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事实。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以食材贮存管理为聚焦点,食品原料保管不当难免会发生霉变,而霉菌毒素在高温度高压力条件下也不容易被破坏,极易引起食源性疾病。学校食堂属于用餐人员数量大且集中的高风险区域,如果误食可能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警示了学校要逐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从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2024年6月,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商的椰蓉,采购无标识标签的腌菜,采购食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对食品进行分类储存,定期清理检查,避免食品变质。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广大师生用餐安全。
2024年1月,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的5板“巧克力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越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洗整理过期食品、原料,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果零食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4月,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水果零食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立即下架不合格产品,罚款3000块钱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4日,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猕猴桃”、“小芒台”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猕猴桃”、“小芒台”共计56斤。因当事人没办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作为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查验保存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采购、销售法律和法规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零食店向未成年人无底线月,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零食店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大量包装或标签标识明显具有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且均无3C认证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5月,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金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天平秤进行全方位检查,在该电子天平秤上未见检定、校准标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限期予以改正。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继续将未经定期检定的电子天平秤用于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4年6月,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共计93496.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4日,依据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经监督抽样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车用汽油当事人共购进5吨,产品已全部销售,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0188.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